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副總統蕭美琴參加IPAC年會並發表專題演說引發國內熱議,盧姓民眾在社群軟體Threads張貼蕭美琴參加IPAC的圖片,並「加工」標註「場地我租的、會議我贊助的…」等文字,被台北市警松山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移送裁罰,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,盧某行為屬就公共議題之意見表達,且未產生畏懼與恐慌等負面心理,裁定不罰。可抗告。
蕭美琴副總統奉賴清德總統指派,應邀赴歐洲出席「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」(IPAC)布魯塞爾年會演講,引發各界討論,盧姓民眾於114年11月8日下午12時許,在社群軟體Threads張貼副總統蕭美琴參加IPAC的圖片,並於該圖片加註「場地我租的、會議我贊助的、名聲給我的、錢老百姓出的」等文字,刑事警察局接獲通報,認盧某散佈不實謠言,供公眾不特定人瀏覽,令松山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請北院裁罰。
盧某在警詢時不否認有在社群媒體張貼該圖片內載該內文,並有自由時報報導引用該網路截圖畫面。但是盧某於警詢時辯稱,除該圖片及內文外,其餘文字均與其無關。
且該內文所稱「我」是泛指老百姓,非指蕭美琴等語,法官參諸移送機關所舉之自由時報新聞,係由Threads帳號「caffrey802」之人引用盧某的貼圖後,再經自由時報記者自Threads截圖而為報導,帳號「caffrey802」之人所寫文字及記者報導內容均非盧某所寫,是此部分應與盧某無關。
法官認為,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規範係對言論自由之限制,而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,形成公意,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,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,此於涉及公共議題時尤是。
所以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,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,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項捏造以謠言呈現,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,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見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,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,始足當之。
法官認為,盧某以該圖片結合認文字張貼於Threads社群媒體上,一般見聞者觀之,可知係就副總統蕭美琴參加IPAC為演說一事表達其觀點,應屬就公共議題之意見表達,就算盧某所寫的文字所稱「我」有令人誤會為圖片內之副總統蕭美琴而與實情不符,然此部分尚不足以使見聞者因而產生畏懼與恐慌等負面心理,自難認本件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。因此裁定不罰。
照片來源:總統府官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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